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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

  • 分类:党建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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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2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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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 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健党发〔2018〕29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42 号)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结合全省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 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健党发〔2018〕29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42 号)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结合全省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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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 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健党发〔2018〕29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42 号)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结合全省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杜绝“七个有之”,坚持“五个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条 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抓党建促医院改革发展,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健康贵州建设。
    第五条 坚持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医院党委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 每年制定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坚持每月集中学习,采取灵活多样、适应医院工作模式的学习方式,不得以业务学习和工作会议等代替政治理论学习,确保定期开展、全员覆盖。尊崇党章,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贯彻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落实政治巡察制度,定期开展政治巡察。
第六条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化“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教育引导公立医院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坚定自觉地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带头攻坚克难,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事业,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七条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八条 公立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把党建工作写入公立医院章程,公立医院章程要
明确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 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落实。
    第十二条 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
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职级待遇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
(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通过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选人用人会议记录实行单独另册记录。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产权单一的公立医院一般不设立理事会,部分公立医院设立的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六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应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指导所属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与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九条 公立医院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党组织报告全面工作,报告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重大医疗事故、重大舆情事件等,临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报告。下级党组织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考核等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公立医院党委设置。县属及以上公立医院符合条件的应成立党委。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设党委的医院应同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职纪委书记。院级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委每届任期5 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3 年。
    第二十二条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坚持好干部标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围绕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要求,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事前,按照党管干部和属地管理原则,委属委管公立医院向全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其他公立医院向所在市(州)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会同上级党组织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的选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医院领导人员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班子人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时间应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五分之四,原则上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培训医院领导人员,一般每两年轮训一次。坚持医院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班子成员间谈心谈话制度,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党委要按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和正向激励的干部工作体系,做好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党委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制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把握用人标准,制定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跟踪评价、发展引导、日常管理机制;对医院人员招用、人才引进等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八条 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多层次培养计划,建立医院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专家库,依托全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百千万人才引进”等重点人才项目,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积极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职称晋升和职员等级晋升办法。
    第二十九条 坚持应建尽建,原则上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内设科室有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 人以内,党员数量较多的支部应当设立党小组。党支部严格执行任期届满换届制度,持续开展后进基层党组织整顿,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统战、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活动内容形式,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三十一条 大力推进党支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推进党支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带头上好党课。积极参与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推动提升贫困地区卫生与健康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的政治待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 名副书记。党支部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内设机构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把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围,加强党支部书记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考核,每年安排1 次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等“高知”群体入党。探索建立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医疗、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健全常态化联系培养机制,在严格标准、程序的同时,优化、改进考察办法,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高知”和优秀青年吸收入党。
    第三十四条 深化拓宽党员先锋队、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引导党员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第三十五条 创新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以医院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行设岗定责、依岗承诺、积分管理等制度,探索搭建网上党校、网上微党课、网上展馆等平台,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引领,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
    第三十七条 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着力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优化医疗服务秩序,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畅通患者投诉渠道,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大力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践行和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建立医院文化建设制度,充分利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载体,经常组织文艺活动,大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增强医院文化的辐射力。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 注重文化的沉淀和传承,将医院文化建设贯穿于医疗服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制度建设、学术研究、党建群团工作、安全生产、品牌形象、健康宣教等方面,与制度流程、行为规范贯穿融合,把医院文化培育成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九条 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服务窗口管理,以创建文明行业作为重要目标,以群众性文明创建为主线,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科室、文明岗站、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细胞工程。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课堂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理,强化舆情监控、定期研判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健康贵州建设的热情。
    第四十三条 关心公立医院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员工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医务人员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公立医院党委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净化医院政治生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个人廉政档案制度、重点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把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纳入重点防控范围,通过设置“内控点”实施过程动态防控。以医德医风、临床诊疗、临床用药、医用耗材和试剂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医疗收费、统方管理等为防控重点,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规范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探索建立廉洁风险防控的社会评价办法,采取定期自查、年度检查等方式,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
    第四十六条 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纪委工作机制,提高履行职责能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完成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交办的其他监督执纪问责等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立医院党委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职务(职称)评聘、重大基建项目、大型设备、大宗物资及药品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坚决措施斩断医药、医护、后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利益输送链条。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四十八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有关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环节, 紧盯“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的新动向,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重点查处医务人员收红包、乱收费、违规处方、违规检查、开单提成等行为,坚决纠正各类不正之风,切实纠正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慵懒无为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坚决问责,形成震慑。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廉政氛围。
    第四十九条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督促协调推动本辖区医院抓好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研究解决医院党建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单列处室
(科室)并确保相应的人员、经费、工作机制落实。
    第五十条 公立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全面建立公立医院党建 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将党建工作纳入公立医院年度绩 效考核,纳入医院等级评定考核体系,党建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 年度评价结果和绩效挂钩,不得以业务考核替代、弱化党建考核, 把责任压实、考核抓实,推动党建工作考核落地见效。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十一条 医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对院内各级党组织的党建综合考核制度,指导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
    第五十二条 积极推进医院党的建设与“平安医院”创建互促共进,依法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十三条 坚持党的建设和医院改革发展同步谋划、机构同步设置、人员同步配备、工作同步开展、责任同步落实。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党员较少、规模较小的医院,党务工作机构可合并设立,也可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的0.5 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与医院同级行政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独标准、单独评审。
    第五十六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党员活动室,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十七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暂行办法》《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评价标准》要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在各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 由各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并具体实施。全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委属委管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各市(州)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市(州)及县(市、区)域内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保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全面覆盖,评价程序和结果运用按照《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暂行办法》执行。全省医院党建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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